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团员教育评议工作,进一步增强团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根据团章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员教育评议活动是团组织借鉴民主评议党员的经验,结合共青团的特点和团员成长进步的内在规律要求,在实践中摸索形成的团员教育形式。 第三条 团员教育评议的对象是全校团员青年。 第四条 团员教育评议工作每年上半年开展,各二级团组织根据校团委的统一部署,组织本单位基层团支部实施。 第二章 评议内容 第五条 教育评议基本内容根据《团章》规定的团员的基本条件和六条义务、六条权利,围绕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评议: (一)能否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能否努力学习,是否有良好的学风、优良的学习成绩,在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校园文明建设等方面表现如何。 (三)能否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积极支持团学工作。 (四)能否关心集体、团结同学,是否注重社会公德,不做有损集体和他人的事情。 (五)能否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团的纪律,坚持学习团的有关知识,按规定参加团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团费,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三章 评议步骤 第六条 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应在二级团组织的指导下,由各基层团支部按照学习教育、个人总结、公开承诺、民主评议、团籍注册等步骤进行。 第七条 学习教育。团支部组织团员认真学习党的重要路线、方针、政策,有针对性地开展团情教育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觉悟。 第八条 个人总结。团员要回顾总结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在团的生活中的表现情况,肯定成绩和进步,找出缺点和不足,形成个人的书面总结材料,并在团小组会议上对照《团员民主评议表》进行自评,作出自评分。 第九条 公开承诺。团支部书记代表支部公开承诺,积极进取,争创优秀集体,表达争创“五四”红旗团支部的决心和计划。团支部成员在个人总结后公开承诺,争创优秀个人,表达争创“五四”优秀团员的决心和计划,由团支部书记进行点评。 第十条 民主评议。团小组将团员进行个人总结和自评打分的情况汇总给团支部,由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由团支部根据团员的一贯表现和团小组民主评议、团员大会民主评议的意见,结合日常工作记录,对团员做出综合评价,给出“支部评分”。教职工团员“其他”项由团员所在单位(部门)进行评分,并加盖部门公章,其余项目由教职工团支部评分。 第十一条 团籍注册。团支部对照评议情况,为民主评议评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的团员办理本学期团籍注册手续,并汇总团员证到所属的二级团组织。《团员民主评议表》和团员总结材料由各二级团组织留存。 第十二条 团支部对少数不合格团员开展必要的组织处理和教育应当先向上一级团组织汇报,征得意见后再进行。不合格团员一般在3个月内暂缓注册,经团支部教育帮助,思想上确有提高,达到合格团员标准,经团支委会讨论上报后再行注册。经教育帮助仍不改进的,应予以除名;犯有严重错误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团纪处分直至开除团籍。 第四章 评议标准 第十三条 团员民主评议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团支部优秀团员比例控制在本支部团员人数的10%以内。 第十四条 合格团员: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积极贯彻党在新时期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按时参加各项政治学习活动。 (二)热爱祖国,热爱党的教育事业,专业思想牢固。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按时完成作业,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和考试纪律,无旷课和考试作弊现象。 (四)积极参加校、院、班组织的各类科技、学术、文艺、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加强专业基本技能的训练。 (五)自觉增强团员意识,履行团员义务,按时交纳团费,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和团内活动,没有无故缺席现象。 (六)一年内未受过校、院或团内处分。 第十五条 优秀团员:在符合合格团员标准的基础上,着重推选政治立场坚定、道德素养较高、学习成绩优良、模范作用突出的团员为优秀团员。 第十六条 基本合格团员:基本合格团员是指经过教育可达到合格标准的团员,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或其中某些方面与合格团员标准有较大差距,该年度曾受校、院记过及以下处分,但能够积极参加本次教育评议活动,有改正和进步表现,有决心克服缺点、迎头赶上的后进团员。 第十七条 不合格团员:放弃共产主义信仰,严重违反法规、校纪和团组织纪律的,丧失团员条件,在教育评议中拒不接受团组织批评教育,经帮助仍不改正的极少数团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团员教育评议是团支部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认真实施,评议过程中要贯彻“热情爱护、严格要求”的方针,把教育放在首位,立足于正面引导,充分调动广大团员青年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他们发奋学习,立志成才。团员教育评议结果要与团内推优、评先评优、团籍注册等工作充分结合起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