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21〕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奖学金政策,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江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江大校〔2021〕109号)等文件规定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申请条件
第三条 奖励标准: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0000元/生/年。
第四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在社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获成果为研究生在读期间获得,且不可重复申报使用,成果的截止时间为申报参评当年的8月31日。
第六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或仍在处分期内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参评学年学籍处于休学状态者;
(四)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者;
(五)未完成学校规定的培养环节者;
(六)超出基本学制期限者。
第七条 在基本学制期限内,因公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八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由学院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 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综合考虑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办学特色、培养质量、学科建设水平及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等因素,结合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分配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名额。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条 学院根据《江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江大校〔2021〕109号),参照《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院发〔2021〕17号),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综合考察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对学术型硕士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体现其科研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
第十一条 为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领导及具体工作,根据学校要求,结合学院工作实际,成立“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院评委会”),院评委会由院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院团委书记、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务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和学生代表担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评审推荐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宣传,确保本单位师生详细了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各项政策、评选条件和程序。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和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导向原则。即鼓励研究生在高水平杂志发表高质量论文。如有下列两类学术成果之一的研究生,经院评委会审核评议,可以优先推荐为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候选人:第一,在SSCI来源期刊或在CSSCI来源期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1篇论文及以上;第二,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或者CSSCI扩展版期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1篇论文及以上。其中,第一类学术成果优于第二类学术成果。
(二)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三)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四)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五)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成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十四条 评审指标分为课程学习测评得分(G1)、科研创新能力测评得分(G2)和社会活动能力综合素质(G3)三个指标。其中,课程学习测评得分(G1)为硕士研究生所有课程的平均成绩,计算公式见《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院发〔2021〕17号)第十二条;科研创新能力测评得分(G2)和社会活动能力综合素质(G3)计算办法见《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院发〔2021〕17号)附件1、附件2和附件3。
第十五条 评审指标照按课程学习测评得分(G1)、科研创新能力测评得分(G2)和社会活动能力综合素质(G3)三项逐一量化。依据校评审实施细则强调的“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的要求”,加权计算总得分(G总),即G总=G1×30%+G2×50%+G3×20%。由高到低排序后,形成总得分(G总)一览表。《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院发〔2021〕17号)规定以外的材料,原则上不予受理认定;特殊情况,由院评委会审议,对照相关指标予以量化。
第五章 评审程序、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院内评审程序:
(一)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评委会提出申请。
(二)院评委会进行评审,确定硕士生国家奖学金获奖拟推荐名单,并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将硕士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提交江苏大学学生奖贷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七条 对学院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期间内向学院反映,学院将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间向研工部提出复议。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发放结束,因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他原因被举报并查实者,学校将追回已发放的国家奖学金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自2021年11月起施行,适用于所有全日制研究生。《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院发〔2019〕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