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21〕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潜心科研、勇于创新,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江大校〔2021〕11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基本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申请学业奖学金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积极向上,品学兼优;
(四)踊跃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 奖学金等级、比例及标准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奖励标准分别为:一等奖12000元、二等奖9000元、三等奖6000元,获奖比例分别不超过参评人数的25%、60%、15%。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审时间
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第一、二学年奖学金于研究生下一学年的9月初启动,11月底完成评审;毕业奖学金于研究生应届毕业当年的4月初启动,毕业前完成评审。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当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者;
(二)个人档案、人事关系从我校转出者;
(三)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籍注册手续者;
(四)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或者拖欠学费者;
(五)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六)超过基本学制年限延长学习期限者;
(七)各类考试作弊或违纪者,以及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
(八)违反科学道德、发生学术不端行为者;
(九)在入学考试报名材料或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虚报成果者;
(十)其他经学校、学院认定不符合参评条件者。
第三章 综合测评与评审办法
第七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总分(G)包括基本素质测评(G1)、课程学习成绩测评(G2)、科研实践创新能力(G3)和社会实践活动能力(G4)四部分。基本素质测评(G1)和社会实践活动能力(G4)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和研究生辅导员牵头负责;课程学习成绩测评(G2)和科研创新能力(G3)由研究生教育分管院长和研究生教育秘书牵头负责。
第八条 基本素质测评(G1)
基本素质测评分为:思想修养、学习态度、身心素质、行为举止等四个方面。
(一)思想修养: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参加思想政治理论课学习及校、培养单位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活动,自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修养。
(二)学习态度:具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能够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学、实践活动,在学习中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
(三)身心素质: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学习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人际关系和谐,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身体素质良好,积极参加各种体育锻炼。
(四)行为举止:遵章守纪,举止文明,言谈得体,自觉执行高校学生文明行为准则,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同学中具有较好的个人形象。
第九条 基本素质测评采取民主评议和辅导员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计算公式:G1=G1′×60%+G1″×40%,其中,全班民主评议采用逐人评分制,满分100分,该生得分总和平均值为G1′;辅导员根据该生入学后的综合表现评分,满分100分,其评分结果为G1″。
第十条 基本素质测评总分不合格者不得参评学业奖学金。
第十一条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基本素质测评为不合格:
(一)基本素质测评思想修养、学习态度、身心素质、行为举止等四个组成内容中出现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合格者;
(二)在学生社区公寓检查、评比中所在寝室成绩出现60分以下者;
(三)参加学术讲座和科技活动次数未达到培养单位规定者;
(四)言行不当,给学校、学院或集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
第十二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G2)
G2为研究生第一学年内修学所有课程的平均成绩,计算公式为:
式中 Xi——参加测评的每门课程的折算成绩(将所有课程的最高分设定为90分,课程折算成绩=90*课程实际成绩/该门课程的最高分,采用百分制形式);
Yi ——相应课程的学分数;
n ——参加测评的课程总门数。
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成绩换算标准为: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经研究生院认定并按规定手续已办理课程“延考”者,“延考”课程不纳入计算。
第十三条 科研实践创新能力(G3)
科研实践创新能力(G3)主要考核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创新实践赛事获奖成果。
科研成果是指研究生在学期间所有通过自身努力发表的学术论文、申请授权的专利和参与的科研课题等科学研究,科研成果应符合《江苏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要求,“研究生科研成果加分表”详见附件1。
创新实践赛事获奖是指研究生在校期间积极参与学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和校级的各类学术赛事活动并成功获奖。“研究生科研实践创新赛事成果加分表”详见附件2。
第十四条 社会实践活动能力(G4)
社会实践活动能力主要考核研究生积极参加社团组织或学校、班级的相关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工作等,并取得一定的成绩,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加分。“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能力加分表”详见附件3。
第十五条 测评结果及其应用
(一)第一学年奖学金,研究生的测评总分(G)由基本素质测评得分(G1)、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得分(G2)和社会活动能力测评得分(G4)加权得出,计算公式为:G=(G1+ G4)×15%+G2×85%。
(二)第二学年奖学金,研究生的测评总分(G)由基本素质测评得分(G1)、第二学年成绩测评得分(G2)、科研创新能力测评得分(G3)和社会活动能力测评得分(G4)加权得出,计算公式为:G=(G1+ G2 +G4)×15%+100×85%*G3/G3Max ,其中,G3 Max为本学院参评的学术型研究生或专业学位研究生G3的最高分值。
(三)毕业奖学金,研究生的测评总分(G)由基本素质测评得分(G1)、科研创新能力测评得分(G3)和社会活动能力测评得分(G4)加权得出,计算公式为:G=(G1+ G4)×15%+100×85%*G3/G3Max ,其中,G3 Max为本学院参评的学术型研究生或专业学位研究生G3的最高分值。
(四)研究生参评的科研成果、创新赛事成果等不累计加分,若次年同一科研成果获得了更高的分值,则统计时须减去上年度已获分值。第二学年奖学金参评的科研成果截止日期为评审当年的8月31日,毕业奖学金参评的科研成果截止日期为毕业当年的5月31日。
(五)研究生参评的社会活动能力加分事项须为当学年度取得。第一学年、第二学年奖学金参评的社会活动能力加分事项截止日期为当年的8月31日,毕业奖学金参评的社会活动能力加分事项截止日期为毕业当年的5月31日。
第十六条 评审办法
(一)第一学年、第二学年奖学金参评者,须按学院要求完成学年内培养环节各项任务,并按照测评总分(G)进行评比。
(二)毕业奖学金参评者,须按要求完成学校和学院规定的各个培养环节;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学位论文盲审成绩和学位英语成绩等均符合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并按照测评总分(G)进行评比。
第十七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者,可同时按条件申请其他研究生国家及校奖助政策资助。
第十八条 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毕业后不再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最长学习年限内延期毕业的研究生,毕业时仅可申请三等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程序、奖学金发放与监督
第十九条 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研工部发布奖学金评审工作通知。
(二)学院开展研究生综合测评。
(三)研究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个人申请。
(四)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整理汇总本单位研究生评奖基础材料。成绩汇总单、科研成果和社会实践等分别由本单位研究生秘书、导师和辅导员核准,并签字、盖章。
(五)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学校和本单位制定的评奖细则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学院将奖学金评审建议名单报研工部。
第二十条 奖学金评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标准,宁缺毋滥。奖学金审批前须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学院反映,学院在受理后及时做出处理。学生对处理意见仍持有异议的,可在处理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研工部提出复议。
第二十二条 已获批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其在评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现象的,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及奖金,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自2021年11月起施行,适用于2021年9月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2021年9月及之前入学的研究生按《江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江大校〔2018〕403号)执行,但是,综合测评与评审办法及其加分标准按照本细则第三章及附件1、附件2、附件3执行。《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院发〔2019〕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