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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关于加强各类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6-06-30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校教职员工因参加学术会议、访问考察、合作研究、短期讲学等持因公证照短期出国(境)及全日制在校学生持因私证照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校际交流、海外实习的管理,促进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顺利开展,力求出国(境)立项和审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宗旨:促进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规范出国(境)管理工作,保证教职员工短期因公出国(境)工作正常进行;促进全日制在校学生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校际交流、海外实习活动的开展。
(二)归口部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全校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的归口部门。
(三)适用范围:
1.教职工持因公护照、赴港澳通行证短期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访问考察、合作研究、短期讲学及参加竞赛等。
2.教职工因公赴台湾参加学术会议、访问考察、合作研究及讲学等。
3.教职工出国(境)进行3个月以上的合作研究、讲学、进修,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应持因私证照办理出国(境)手续。但须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进行备案。
4.全日制在校学生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校际交流、海外实习,离退休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
二、因公短期出国(境)的管理原则和要求
(一)学校组团(或参加双跨团组)派出的人员出国(境)考察、访问立项时,严格遵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二)个人申请因公出国(境)的审批按条线管理的原则,应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保卫处、人事处负责人审核签字,保密办公室负责涉密人员的审核签字,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相关政策提出意见,提交校领导审批,批准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相关手续。处级及以上人员还应通过组织部审批。
三、短期因公出国(境)手续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在经费落实的前提下填写江苏大学因公出国(境)任务申请表,按申请表内容要求详细填写,相关领导签字,连同邀请函(如邀请函为外文,须中文译件)、详细出访行程安排(格式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站下载专区)、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收到上述材料后,根据管理条线,拟定出访请示报批文或填写《江苏省因公出国(境)任务报批(确认)表》,报校领导批准签发后,至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三)出国(境)申请经主管部门(厅级干部经省政府会办审核批准,处级及以下人员由省外办审核批准)签发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双跨团组的签发出国(境)任务确认件),由人事处办理政审批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护照和签证(通行证)。
(四)申请人将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双跨团组的出国、赴港澳确认件)、政审批件,国(境)外邀请信原件、2吋白底彩色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所去国家签证申请表(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索取并填写好)等所需材料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便办理护照(赴港澳通行证)、签证(赴港澳签注)手续。
(五)赴台交流人员持国务院台办签发的赴台批件、赴台人员审查表、本人户口簿原件(还需户主及本人信息页复印件1份)、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2吋白底彩色照片3张、入台旅行证复印件、台方邀请函原件等材料由本人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六)出国(境)人员必须于返校后一周内将护照(赴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交回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一保管并办理核销手续,提交出访总结报告及因公出国(境)团组信息反馈表。逾期不交护照(赴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将限制其再次出国(境)的申请,并将影响出访人员所在单位的其他申请人员的后续出访计划。
(七)学生因学校批准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校际交流、海外实习、海外游学等应持因私证照出国(境)。
(八)学生因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校际交流、海外实习、海外游学等活动须按照要求逐项认真填写《江苏大学学生出国(境)审批表》。学生须所属学院(研究院、中心)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本科生必须经学生工作处(部)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研究生在导师签字后须经研究生处(部)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连同邀请函复印件(如邀请函为外文,须中文译件)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校领导批准。
(九)学生申请签证可以通过户籍所在地的市外事办公室或国家批准的中介公司办理,所需时间和费用由承办方决定。
(十)学生赴香港参加会议、校际交流、实习,需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申领赴香港通行证及签注。
(十一)学生赴中国台湾地区进行交流,经所在学院负责人同意后,持邀请信、具体日程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赴台需在预定日期前四个月申请,提供台方邀请函、在台日程、邀请方简介等材料(各一式三份)。
四、附则
(一)因公短期出国(境)一般是指3个月以下(含3个月)赴国(境)外参加学术会议、交流访问、合作研究、讲学、进修以及培训等任务。
(二)短期因公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交流访问、合作科研、讲学、进修以及培训等事宜,一般需提前2个月(赴美国需提前3个月,赴中国台湾地区需提前4个月)提出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前提出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因公短期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组团人员不能超过6人,必须按批准的方案执行,原则上不得绕道,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自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改变身份。
(四)若外单位组团邀请我校人员参加出访,应事先征求学校意见。
(五)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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