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大委〔2008〕19号)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按照镇组通〔2008〕28号通知要求,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认真学习和传达,确保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每一个党支部和每一名党员。要以学习传达文件精神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努力提高广大党员的党性修养,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和交纳党费的自觉性。
中共江苏大学委员会 200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