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二级党组织建设,保证学校和基层各单位中心工作的完成,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二级党组织必须紧密围绕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为推进学校转型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二级党组织,是校党委设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 第四条 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二级单位,应当成立党的委员会。党员人数接近 10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党的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党员人数150人以上的,设委员7-9人。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并设组织、宣传、纪检、青年、统战、保卫等委员。 第五条 党员人数超过50人的二级单位,应当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接近5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并设组织、宣传、纪检、青年、统战、保卫等委员。 第六条 规模较小、党员人数在7人及以上的二级单位,应当成立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人组成,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名。 第七条 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应由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确因工作需要,也可由校党委任命。选任书记、副书记要充分听取党内外意见,并严格按照同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履行有关手续。 第八条 书记和行政正职原则上分开配备。党员行政正职、副职可以按党内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第九条 党委(党总支)下设党支部。党委(党总支)可以按照党员人数和便于开展工作的原则设置党支部,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二级党组织除书记、副书记外,要配备有专职或兼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工作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工作制度 (一)强化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坚持学院工作集体领导原则,学院党组织与行政共同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少数与多数、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的关系。 (三)坚持委员会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和决定党内重大事项和主要工作。 (四)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坚持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五)坚持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和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 (六)坚持委员会委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基层党建工作制度和党员联系群众制度,不断完善联系网络,切实做好联系工作。 (七)坚持汇报请示制度。对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独立负责地解决。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向学校党委请示。遇有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三条 校党委设立的党的工作委员会是校党委的派出机构,党工委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1名。书记、副书记由学校党委任命。党工委委员一般由辖内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组成,委员数和委员构成名单由党工委提出,学校党委批复。党工委参照本细则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3月11日起施行。《中共江苏大学委员会学院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江大委〔2007〕16号)、《中共江苏大学基层工作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江大委〔2007〕1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