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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17-10-2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院党、政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学院工作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建工作基本标准》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工作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集体领导体制。坚持学院工作集体领导原则,学院党组织与行政共同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决策形式,学院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应当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及学风建设工作。
  (二)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
  (三)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四)学科与专业(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五)人事调配、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交流事项。
  (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师出国、进修、考核、奖惩。
  (七)招生计划、学生毕业、就业以及教育培养、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八)年度经费预算、发展基金及大额资金的使用、收入和分配方案。
  (九)干部选拔任用与教育管理。
  (十)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防范与处理等。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学院副书记、副院长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由学院办公室主任汇总后报党政主要负责人审定。凡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审定的议题,学院领导应提交简要的书面材料,其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的问题以及对所提出问题的解决办法或方案。每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时间,应提前1-2天通知到每位与会人员。
建立健全学院党政班子成员之间,特别是党政正职之间的工作沟通交流制度;重大问题决策前,应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会前党政主要领导要加强沟通酝酿,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如对某些问题有较大分歧,待进一步调研,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基本形成共识后再上会讨论。
  第六条  学院的发展规划、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机构设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经费使用、内部改革、内部分配等方面的工作,一般应由院长牵头,其他议题由书记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研究的主要工作内容,可由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九条  出席党政联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才能举行。院领导成员因事不能出席会议,需向书记、院长请假。缺席者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或书面表达。
  第十条  参加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正副书记、正副院长。根据会议内容如需扩大与会人员范围时,由书记、院长商定。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事时,凡涉及本人及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利益时,相关人员应回避。
  第十二条  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学院办公室派专人做好记录,重要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决定或决议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事一议,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领导成员或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要对与会人员讨论的问题进行归纳集中,在取得与会人员的认可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决议,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才能有效。对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特殊情况需要时,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上对部分同志的不同意见,应予以高度重视和冷静处理,如对重要问题发生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安排讨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一级组织报告,以求裁决。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需保密的议事内容,应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纪律责任。

第六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八条  对因故缺席会议的成员,由主持会议的书记、院长或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决议事项。
  第十九条  学院党政领导对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抓紧落实,明确由系(教研室)执行的,一般由办公室主任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书记、院长报告贯彻落实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必要时可向党委(总支)委员、党支部书记、系(教研室)主任、分工会委员通报,也可以采取文件、纪要等形式,印发下属有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6年3月11日起施行。《江苏大学学院党政共同负责议事规则》(江苏大委〔2003〕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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