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大校〔2009〕263号
关于印发《江苏大学科技工作者学术道德规范》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江苏大学科技工作者学术道德规范》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江苏大学科技工作者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和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进一步提高我校科技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修养,弘扬“博学、求是、明德”的校训,引导全校师生树立正确的科学研究道德,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促进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保护我校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科技工作者要增强献身科教、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坚持科学研究服务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方针,在科学活动中,应努力创新,勇攀高峰,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养。
第三条 科技工作者应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勇于探索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以国家富强、民族振兴、服务人民、构建和谐社会为己任。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选拔学术带头人和科技人才,应将科学道德与学风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坚持科学研究的“双百方针”,严于律己,相互尊重,充分发扬民主作风,充分发扬敬贤携后的良好风尚,在青年科技人员和研究生的培养中,应传授科学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充分尊重学术争鸣的不同意见,不武断、不唯我,耐心诚恳地对待学术批评和质疑,坚决制止和反对学霸作风。
第六条 尊重合作者和他人的劳动和权益,不得用不正当手段拔高或贬低他人成果;合作完成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有署名惯例或约定的除外)。署名人应对本人作出贡献的部分负责,发表前应由本人审阅并署名。不得不负责任、不实事求是地评价他人劳动成果;不得侵占他人成果;不得参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得捏造与事实不符的科技事件,及对科技事件进行新闻炒作。
第七条 进行学术研究应检索相关文献或了解最新相关研究成果。在发表论文或以其他形式报告科研成果中引用他人论点时必须尊重知识产权,如实标出。
第八条 尊重研究对象(包括人类和非人类研究对象)。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必须保护受试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并保障知情同意权。
第九条 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
第十条 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
第十一条 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
第十二条 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专业人员拥有著作权。仅对研究项目进行过一般性管理或辅助工作者,不享有著作权。
第十三条 科研新成果在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前(有合同限制的除外),不应先向媒体或公众发布。
第十四条 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正确对待科研活动中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科技工作者有义务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科学方法。
第十六条 抵制一切违反科学道德的研究活动。如发现研究工作存在弊端或危害,应自觉向该研究的主管部门报告,并暂缓、调整、直至终止该项研究。
第十七条 在进行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及其他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须切实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技术秘密。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知识产权。在完成所承担的国家和单位科研课题或者科技项目后不得故意隐瞒关键技术或者资料,妨碍后续研究与开发。职务发明的成果完成人应保证单位能够充分、有效地使用该成果,不得将研究成果非法据为己有。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所指行为为本规范所称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九条 故意做出错误的陈述,捏造数据或结果,破坏原始数据的完整性,篡改实验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求职和提职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等。虚报科研成果,或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档次(出版成果时须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著、译、编译等);
第二十条 侵犯或损害他人著作权,故意省略参考他人出版物,抄袭他人作品,篡改他人作品的内容;未经授权,利用被自己审阅的手稿或资助申请中的信息,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发表或透露给他人或为己所用;把成就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的人,将对研究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僭越或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
第二十一条 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或简单重复制作自己的科研成果。
第二十二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它与科研有关的财物;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或提出无法证明的论断;对竞争项目或结果的审查设置障碍。
第二十三条 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监察失职,以及对投诉人打击报复。
第二十四条 参加与自己专业无关的评审及审稿工作;在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审阅、奖项评定时,出于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而作出违背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绕过评审组织机构与评议对象直接接触,收取评审对象的馈赠。对于未经规定程序进行验证或者鉴定的成果,随意冠以“重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发明”或者“重大科技成果”等夸大性用语进行宣传、推广。在技术开发等“四技”活动中,不如实反映项目的技术状况及相关内容,故意夸大技术价值,隐瞒技术风险,不履行合同的有关约定。
第二十五条 以学术团体、专家的名义参与商业广告宣传。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纪委监察处、科技处、人事处、研究生部及相关部门对本校科技工作者的学术行为实行联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由科技处负责本规范的具体实施。校内外任何个人或组织对我校人员在科学研究中违反科学研究行为规范的做法都可以向校学术委员会举报,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收到举报后,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并根据举报的情况组织调查取证,聘请有关专家对举报内容进行鉴定,及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请校学术委员会研究确定,由科技处执行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违反规范的行为进行界定。必要时,可聘请校内外有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学术规范界定专家小组,对违反规范的行为进行界定。
第二十九条 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原则。应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在调查过程中,准确把握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如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校学术委员会将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第五章 处 罚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科学研究行为规范的人员,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1、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民法通则》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中的条款,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于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规范的人员,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3、对于违反本规范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警告或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包括研究生导师资格)。
(2)取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包括研究生导师资格)。
(3)对已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研究生导师资格)按低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4、对违反科学研究行为规范的人员,处分期限一般为2-4年。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请学位,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得晋升工资。处分期限结束,经相关部门审查,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对原错误行为有所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行动,且未发现有新的违规行为,报请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并恢复其相应的资格和待遇。对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规定的人员,学校视情节轻重,对造成恶劣影响的,直至解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