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江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江大主页 | 综合门户 | English
 
 
新闻中心
> 学院新闻
> 学术动态
> 通知公告
> 下载中心
> 项目及评奖申报
> 师范专业认证
> 媒体关注
 
快捷通道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院发[2016]2号关于印发《马克思主义学院本科生学业导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07   浏览次数:

院发〔2016〕2号
 
关于印发《马克思主义学院本科生学业导师
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院各教研室、党支部,院学工办、各本科生班级:

  为认真贯彻落实校第三次学生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学业导师管理和激励机制,规范学业导师工作考核,进一步推进深化我院学业导师工作,形成引领成长的新常态,根据校发《关于印发〈江苏大学学业导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大校〔2015〕306号)和《关于印发〈江苏大学学业导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大校〔2015〕307号)精神,特制定《马克思主义学院本科生学业导师考核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6年3月4日

马克思主义学院本科生学业导师考核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学业导师管理,推动考核工作实质性落地,不断推进深化我院学业导师工作,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学业导师”是指由学院聘任,对本科生的学业规划、专业学习、创新能力培养负有指导责任的教师。
  二、组织领导
  全校本科生学业导师考核工作由校学工处负责。按照学校和校学工处要求,各学院学工条线负责本学院学业导师考核工作。为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在学院党政的领导下,成立由学工书记为组长、专兼职本科生辅导员为成员的“马克思主义学院本科生学业导师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院考核小组”),负责在每年9月底(毕业班视实际情况提前)完成上一学年全院本科生学业导师考核及评优推荐工作。院考核小组常设于院学工办。
  三、工作流程
  (一)宣传动员。每年校学工处发布年度考核方案后,院考核小组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全院学业导师和本科生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并做好各层面自评、测评准备工作。
  (二)多线测评。一是学业导师对照校年度考核方案和本办法,填写《学业导师工作效果自评及复核表》(见附件1),并按要求报送院考核小组(院学工办)复核。二是院考核小组按要求组织本科生通过辅导员测评系统填写《学业导师考核测评表(学生用表)》(见附件2)。三是院考核小组按要求组织专兼职辅导员在充分了解所带本科班的学业导师实际指导情况的基础上,填写《学业导师考核测评表(辅导员用表)》(见附件3)。
  (三)学院考核。院考核小组根据“工作效果复核分”、“本科生评议分”、“辅导员评议分”三部分,加权得出每位学业导师学年考核总评分,并认定等次。考核办法见后。
  (四)评定上报。院考核小组向院党政联席会议报告、确定考核情况及结果后,将确认的评定等次、评优推荐名单等上报校学工处。
  (五)结果运用。校学工处评定、表彰校“优秀学业导师”,并备案考核不合格人员。院考核小组根据学校要求和考核结果,提出学年学业导师专项经费分配方案,并在学院职称评审、人事考核、学业导师聘任等工作中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四、考核办法
  (一)计算公式
  学业导师学年考核总评分由工作效果复核分、本科生评议分、辅导员评议分三部分加权得出。计算公式为:总评分=工作效果考核分×30%+本科生评议分×50%+辅导员评议分×20%。
  (二)等次划分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以考核总评分由高到低为序,对全院学业导师进行排队:
  1.排名前15%的学业导师,认定为“优秀”等次。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业导师,认定为“不合格”等次:一是上一学年所指导的本科生,有因违反学习或考试相关规定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情况;二是对所结对的本科生漠不关心、学业规划和指导明显敷衍、严重不履行学业导师职责与要求、学生反映意见比较集中,经院考核小组核查属实的。
  3.除“优秀”、“不合格”等次外的其他学业导师,认定为“合格”等次。
  (三)相关事项
  1.关于工作效果复核分。学业导师对照校年度考核方案和本办法,并在详细了解上一学年所指导本科生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填写、报送《学业导师工作效果自评及复核表》。院考核小组认真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资料,对《学业导师工作效果自评及复核表》进行复核。复核得分即为该学业导师的工作效果复核分。
  2.关于辅导员评议分。学业导师所结对本科生仅对应1名辅导员的,该辅导员给出的相应测评分即为该学业导师的辅导员评议分。如学业导师所结对本科生对应多名辅导员的,辅导员们给出的相应测评分的平均分即为该学业导师的辅导员评议分。
  3.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学业导师,由学院作为校“优秀学业导师”推荐人选报校学工处复评、表彰。按照学校规定,校“优秀学业导师”在岗位评聘、职称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按照学校规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者,不能参评校“优秀学业导师”:一是上一学年指导的本科生总数不足5人;二是上一学年指导的本科生有受到学业警告的情况;三是上一学年指导的本科生有因违反学习或考试相关规定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情况。
  4.按照学校规定,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学业导师,取消其学业导师资格,当年人事考核不得为“优秀”,职称评审延迟一年,两年内不得申请公派出国或校外进修。取消学业导师资格的教师,由学院为其原结对本科生另行安排学业导师(被“开除学籍”的除外)。
  5.按照学校规定,每年9月份按100元/生/学年(人民币,以下同)的标准下拨专项经费至学院,纳入学院学生工作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由院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方案报院党政联席会议后分配,分配方案同时报校学工处备案。根据学校要求,分配标准为: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按120元/生/学年发放;考核为“合格”等次的,按90元/生/学年发放;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停发。经费结余部分用于学业导师日常管理工作和相关活动。
  6.特殊情况,如教师出国进修满一年、因事因病指导不足一学期等,由院考核小组请示院党政联席会议后不予考核,并报校学工处备案。考核工作的其他未尽事宜,由院考核小组请示院党政联席会议后确定。
  7.根据毕业班工作安排,在6月份本科毕业班学生离校前,安排好对学业导师的评议。
  8.本考核办法由院考核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五、管理要求
  (一)本科生学业导师的“任职条件”、“职责与要求”、“遴选与聘任”参照校发《关于印发〈江苏大学学业导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大校〔2015〕306号)。
  (二)根据新的《江苏大学学业导师管理办法》,学校将担任学业导师经历作为专任教师晋升高级职称的必要条件之一。符合资格的教师都有义务承担本科生学业指导工作。拒不接受学院工作指派,或受学院指派后不能很好履行学业导师义务的教师,当年人事考核不得为“优秀”。
 
  附件(点击下载表格):http://pan.baidu.com/s/1mhueZfM
 
  点击链接:
 
  《关于印发〈江苏大学学业导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大校〔2015〕306号)
  http://ww.ujs.edu.cn/pub/xiaonei/xxwj/xzwj/view/35105
 
  《关于印发〈江苏大学学业导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大校〔2015〕307号)
  http://ww.ujs.edu.cn/pub/xiaonei/xxwj/xzwj/view/35107

 
  Copyright @ 2021 marx.ujs.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学府路301号 邮编:212013
联系电话:0511-88780251 传真: 0511-88780251
关注学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