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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中外合作(联合)办学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6-06-3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精神,为规范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含联合办学)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举办的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外联合办学(校际学生交流)项目适用本规定。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校与国外教育机构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以中国公民为主要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需得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对参加该类项目的学生,我校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境外教育机构颁发学位证书。
  “中外联合办学项目”是指我校与国外教育机构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以我校在籍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对参加该类项目的学生,我校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国外教育机构颁发学位证书。在以下规定中,除不需得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条款外,其它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同。
  第三条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办学,应当紧密围绕我校建设高水平大学的战略目标,有利于促进学校国际化的进程,有利于提高学校的科研、教学和管理水平。
  学校鼓励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外知名大学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办学活动。但不得与国外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四条  申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于拟正式开办前一年申报。为配合教育部每年九月份和次年的三月份对合作办学申请的集中受理审批,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于每年七月份和次年的一月份集中受理有关申请,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五条  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下列文件: 
  (一)教育部统一制定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二)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名称、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名称、培养目标、培养计划、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项目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三)与外国教育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拟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名称,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资金金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 
  合作协议应以我校和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义,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盖章)。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应由相关学院(研究院、中心)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共同商定。合作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四)外国教育机构办学资质证明。
  (五)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六)外国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证书样本。
  (七)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八)与我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外国教育机构,如已在中国大陆境内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提交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
  第六条  有关各种形式的联合办学项目,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成立专门小组负责,相关学院(研究院、中心)应提前六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报,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指导下完成项目洽谈。
  第七条  申请举办中外联合办学项目,应当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的文件:参照第五条的(二)~(七)款。
  与我校开展中外联合办学项目的外国教育机构,如已在中国大陆境内举办其他中外联合办学项目,应当一并提交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管理

  第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材料,由相关学院(研究院、中心)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教务处或研究生处进行审核,报中外合作办学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分别报送上级管理部门,经江苏省教育厅审定后,报送国家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具体负责全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报批、指导和监督,其主要相关职责有:
  (一)组织审核提交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材料,并报送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审批。 
  (二)会同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审核,并报江苏省教育厅或国家教育部备案。
  (三)协助人事处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聘任进行审核。
  (四)组织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评估工作,每年3月初之前完成校内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报告(内容包括招收学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并提交上级审批机关;跟踪了解和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境外的教学活动。
  第十条  校内涉及中外合作办学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学院(研究院、中心)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教务处:审核全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本科生专业设置,负责招生计划、招生宣传和录取,组织、监督和管理教育教学活动;负责并审核全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本科生学籍、毕业生是否具备颁发我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资格。
  (二)研究生处:审核全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研究生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指导招生工作,组织、监督和管理教育教学活动;审核毕业生是否具备颁发我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资格。
  (三)学工处(部):负责全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政治思想、宿舍管理以及就业指导。
  (四)财务处:负责全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财务收支业务。
  (五)人事处:对校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聘任进行审核。
  (六)审计处:负责审计校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七)相关学院(研究院、中心):负责组织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对学生参加国外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指导等。 
  第十一条  中外联合办学项目的申报材料,由相关学院(研究院、中心)提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教务处或研究生处进行审核,报中外合作办学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分别送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具体负责全校中外联合办学的审批、监督和指导,其主要相关职责有:
  (一)审核提交的中外联合办学项目的申报材料,并送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二)组织中外联合办学评估工作,跟踪了解和评估中外联合办学项目在国外的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校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组织与管理、教育教学和资产财务的管理、变更与终止以及法律责任等事宜,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任何学院(研究院、中心)和单位未经学校授权,不得签订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中外联合办学项目的协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等形式与国外教育机构开展学生交流的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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