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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4-04-09   浏览次数:

江大校〔2007〕120号

关于修订《江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现将修订后的《江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江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进步,加强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提高学术水平和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审议、评定、决策与咨询机构,由专家学者的代表组成,在学术委员会主任领导下,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与科研规划,评定、推荐科研成果等。学校重大学术决策须经校学术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布实施。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学风端正,敢于发表意见,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学院、研究院(所、中心)等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或校学术委员秘书处推荐,推荐名单经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由校长聘任。校长也可直接提名候选人,但不超过总数的1/10,校长为当然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一般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新一届学术委员会的组成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校长聘任。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一般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换届时,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3/4;年龄超过65岁的一般不再担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委员,其所在的基层单位分学术委员会或秘书处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同意,由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报校长批准。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邀请已退休的专家、学者或校外专家、学者为校学术委员会特邀顾问,资深专家、学者可担任名誉主任委员。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行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八条  每届校学术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二个月以前,校学术委员会应完成下届校学术委员会的换届。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挂靠科技与产业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中长期学科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评议学校科技工作的重要决策,对重大学术问题及相关问题进行论证和咨询。

(二)指导学校科学研究基金工作,包括制定科学研究基金的政策性文件,决定资助的领域、方向及重点项目的设置,组织对项目的评审,监督项目的实施;组织国家、部省级项目申报的预评审工作并提出建议。

(三)审议学校科研机构的组建;指导依托我校建立的国家、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申报、建设、评估、验收工作。

(四)评定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审议推荐学校向上申报的有关学术评价材料。

(五)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六)指导、组织学校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指导校办学术刊物。

(七)审议学校科研创新群体、学术梯队建设计划;

(八)参与学校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的自我评价工作;

(九)受校长委托对涉及学科、科研、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调研、论证和咨询;筹划学校对外学术交流事宜。

(十)指导各学院、研究院(所、中心)学术分委员会工作。

第四章  议 事 规 程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在学术问题上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意见。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也可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对评议组、评审组、专题组及各学院、研究院(所、中心)学术分委会审议和评定的结果提出异议并审定。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评定的事项若需通过表决形式决定,则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到会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全体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总数的2/3,以超过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全委会休会期间提出的提案,交由秘书处整理,同时呈送一份给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开常务委员会或临时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提案进行讨论;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提案一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对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答复的一个月内申请复议。复议会议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召开,复议结果为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讨论、审议、评定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回避。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向秘书处请假。

第五章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各学院、研究院(所、中心)设基层单位分学术委员会,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的学术评议、审议工作及其学院、研究院(所、中心)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的咨询与审议等工作。

第十八条  基层单位分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是所在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当然委员,其他人选由各学院、研究院(所、中心)批准,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基层单位分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其人选由各学院、研究院(所、中心)推荐,经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校长聘任。基层单位分学术委员会可聘请校外杰出学者作为其特聘委员。

第二十条  基层单位分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3/4。

第二十一条  基层单位分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职期间离开学校岗位一年以上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由基层单位分学术委员会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同意,由校长聘任。其他委员的替换,由基层单位分学术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基层单位分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本单位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科研机构、科研创新团队、实验室建设计划;

(二)负责由基层单位分学术委员会完成的有关学术评价工作,包括论证科研方向、推荐科研项目与科研成果、评价本单位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推荐并评价本单位职称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等;

(三)筹划本单位学术交流事宜;

(四)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五)在本单位的其他学术工作中行使学术权力。

第二十三条  基层单位分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四条  基层单位分学术委员会须依据本章程制定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章程,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总数2/3以上的委员同意为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科技与产业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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