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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办法
发布日期:2015-02-24   浏览次数:

江大校〔2010〕1号

关于印发《江苏大学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江苏大学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四日

江苏大学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保障科研工作顺利进行,促进科研经费有效使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江苏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上级文件或科研合同规定需要对科研经费决算进行审签的科研项目均列入审签范围。科研经费审签由审计处组织实施,上级文件或合同规定需要由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由审计处委托。

第三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表列数字与有关账户所列数字是否相符,各栏目相关数字是否一致,决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二)审查经费开支是否符合国家关于科技和经济的有关政策,是否符合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制度,以及各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审查提取的管理费、劳务费是否按规定比例执行;

(四)审查有无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实施审签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单位,应分别按国家科研主管部门关于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分项目的经费核算,保证经费来源和支出详实。

(二)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在项目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账目和资产的清查,核实拨款和支出数,按照编制的要求,认真如实地编报经费决算,并及时报送需要审签的经费决算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三)凡需审签的项目,学校有关部门应向审计处提供国家科研主管部门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决算表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附有协议书和协作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报审项目,审计处可视为不符合审计规定要求,不予签署审计意见。

第五条 凡列入审签范围的科研经费,均由审计处负责审签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人员在审签过程中,必须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科研财务制度及有关计划、协议书等为依据,并按照审计准则严格执行。

第六条 审计处审签科研经费决算的程序: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汇总决算后,经财务处签章,并于上报决算期限的十日之前,送审计处审签,同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条件,提供审签所必需的财务会计资料;

(二)审计处对决算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检查,如发现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完善,达到规定的要求;

(三)审计处在收齐资料后,对决算资料进行审计,并在一周内签署审计意见。如有需要修正的事项,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将决算资料修正后,再送交审计处,审计处在三日内签署审计意见;

(四)审计处在审签过程中若发现有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校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经过审签后的科研经费财务决算,由科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大学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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