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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专著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2-20   浏览次数:

江大校〔2009〕258号

关于印发《江苏大学专著出版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江苏大学专著出版基金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江苏大学专著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校优秀研究成果的出版,鼓励教师开展创新性学术研究,加快提升学术研究水平和知名度,形成我校特色学科、特色方向,特设立江苏大学专著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申请条件

第二条  出版基金主要资助由我校在职教师撰写、与我校学科建设、特色学科、特色方向建设密切相关或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优秀学术专著。

第三条  出版基金优先资助重点学科带头人和方向带头人,优先资助学科方向的优秀学术骨干,优先资助列入国家及省(部)级研究计划的课题研究成果。优先资助青年教师的优秀研究成果。

第四条  资助著作的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思想导向正确,治学态度严谨;

2.选题恰当,在本领域具有相当的重要性;

3. 符合学校人文社科的特色方向和特色学派以及理工科的学科建设目标;

4.学术水平属于填补本领域或相关领域空白,有重大学术创新、重大实践价值的论著;

5.著作字数原则上应达到15万字以上。

第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不列入专著出版基金资助范围: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出版物;

2.学术译著、教科书、工具书、科普读物、论文集、通俗读物、文艺作品、作品鉴赏、资料汇编、音像制品等;

3.已经取得校外全额资助的学术专著;

4.第一作者(第一主编)非我校在职教师;

5.没有正式书号的非公开出版物;

6.书稿第一作者已享受学校各类重点或重大基金资助,如承担学校重大项目、获创新团队或拔尖人才资助。

第三章  申请、评审与出版

第六条  申请与形式审查:

1.个人申请。由第一作者每年根据科技与产业处发布的申报通知提出下一年度拟出版专著的申请。两位及以上作者的著作,须全体作者签名。作者对书稿有无著作权纠纷,是否有抄袭内容,做出明确说明。提出申请时,申请者需填写《江苏大学专著出版基金申请表》。

2.学院(中心、研究院等,下同)预审。拟出版的书稿于出版年度的5月份提交。由第一作者所在学院在其申请表上签署预审意见。意见包括:是否属于我校特色研究方向,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如何,是否同意申报等内容。

3.形式审查。科技与产业处对申请出版基金的书稿进行形式审查。申请者如不具备高级职称,需由两位本学科正高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第七条  专家评审:

1.对于拟在学校指定免审出版社出版的书稿,由出版社负责评审。

2.对于拟在其他出版社出版的书稿,评审采用“双向匿名”方式,由校外同行专家(须正高职称)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应对书稿质量、是否给予资助出版给出具体意见。

第八条  学校审批与书稿出版:

1.学校审批。科技处根据作者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出版费用明细以及作者与学校和出版社签署有关涉及各自权利与义务的协议,提出专著出版基金资助计划,报请学校审批。

2.书稿出版。经科技处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书稿,原则上须在学校指定的免审出版社(人民出版社、中国社科出版社、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三联书店等)出版。

第九条  标注与资助强度:

1.受本基金资助出版的专著应在显著位置标注“江苏大学专著出版基金资助出版”字样。

2.出版基金对每部书稿的资助强度为1~3万元,以出版社出具的成本核算明细作为学校资助依据,不足经费由申请者所在部门或个人自筹解决。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出版基金由科技与产业处进行归口管理,分管校长审批。经费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并须符合江苏大学财务管理规定,同时接受校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由学校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著作,年终不实行科研配套奖励,但可计算科研业绩。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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