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大校〔2011〕270号
关于印发《江苏大学科研配套奖励与绩效评价补充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江苏大学科研配套奖励与绩效评价补充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江苏大学科研配套奖励与绩效评价补充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科研业绩的考核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科技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作为《江苏大学科研配套奖励与绩效评价办法》(江大校〔2009〕296号)的补充。
第二章 科研配套奖励办法
第二条 纵向项目配套奖励部分:
(一)根据《江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国家和地方项目下达部门经费管理规定入账且未提取开题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在学校科研配套经费中按项目到帐软件经费的10%提取现金,最高不超过科研配套经费总额。
(二)隶属科技部、教育部或由其管理的单位自主设立的科研项目,降级处理。
第三条 科研成果配套奖励部分:
(一)行业类省部级奖的奖励标准:除国家和省部级政府奖、教育部奖外,行业类省部级奖认可其奖项级别,其配套奖励按政府省部级同级别奖的50%奖励,如被推荐申报国家奖,按政府省部级一等奖的50%予以补发奖励。
(二)人文社科类权威刊物:《马克思主义研究》、《哲学研究》、《文学评论》、《外国文学评论》、《历史研究》、《政治学研究》、《法学研究》、《社会学研究》、《管理世界》、《经济研究》、《教育研究》、《心理学报》、《考古学报》、《外语教学与研究》、《中国语文》、《文艺研究》、《中国图书馆学报》、《体育科学》、《统计研究》、《管理科学学报》、《农业经济问题》、《公共管理学报》、《高等教育研究》。
第三章 科研业绩评价办法
第四条 行业类省部级奖的业绩分评价标准:除国家和省部级政府奖、教育部奖外,行业类省部级奖认可其奖项级别,业绩分按政府省部级同级别奖的50%计算,如被推荐申报国家奖,业绩分按政府省部级一等奖的50%补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江大校〔2009〕296号文件同时使用,江大校〔2009〕296号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产业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