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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9-10   浏览次数:

江大校〔2009〕254号

关于印发《江苏大学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江苏大学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江苏大学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参与国际、国内高层次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我校的学术知名度,特设立江苏大学学术交流基金(以下简称学术交流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条件

第二条 资助范围:

1.由我校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和国内一级学会学术年会,会议主题与我校特色研究方向吻合,并有我校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领导机构或论文评审委员会。

2.我校自然科学类相关学科在职教师应邀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人文社科类含国内学术会议),并作大会交流发言, 被会议接受的论文标明第一作者所在单位为江苏大学。优先支持35岁以下青年教师参加国际性或国内一级学会举办的会议。

3.与我校特色研究方向相吻合的全国性学术团体的会费。

4.邀请的高层次专家学者来我校讲学、报告的部分讲学费用。

5.已列入校“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培养的教师及校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及成员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不属于本基金资助范围。

第三章  审批程序及资助标准

第三条  由我校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和全国性会议,应提前三个月向科技处提交“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申请表”,会议结束二周内,须向科技处提交“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总结报告”。

第四条  我校在职教师应邀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应提前一个月由所在学院推荐,并由分管院长签署书面意见,报科技处批准。会议结束二周内,参会人员须向科技处提交“学术交流会议总结报告”及大会交流论文复印件,并在学校做一次学术报告,向本学科、本单位及相关学科、相关单位教师通报会议情况及会议所展示的重要科学研究进展和动态。学术报告的安排应提前通知科技处。

第五条  邀请国际、国内著名专家学者来我校讲学、报告,应由我校牵头部门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填报《江苏大学邀请国际国内著名专家学者讲学申请表》,并附专家学者简历,由牵头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科技处批准,由牵头部门与科技处联合发出海报,通知相关学科与单位的师生。

第六条  资助标准:学校对主办或承办重要学术会议、教师参加重要国际学术会议、邀请国际国内著名专家学者讲学均实行部分资助。我校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或国内一级学会学术年会,视会务实际开支情况,学校按以下标准给予会务补贴:国际性学术会议3~5万元/场,国内一级学会学术年会1~3万元/场;我校教师应邀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标准为:国际会议国内召开不超过2000元,国际会议国外召开不超过5000元,国内会议省内召开不超过500元,省外召开不超过1000元;按不连续资助的原则,自然科学类当年已经获资助者,下一年度不再予以资助;人文社科类同一年度一人不能重复资助。凡我校教师已经获得其他经费资助的,学校不再重复资助;邀请国际国内著名专家学者来我校讲学,资助标准为:院士2000元/人;著名专家1000元/人(仅限于人文社科类)。

第七条 在全国性学术团体中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的我校在职教授、副教授,团体会费资助标准为:全国性会费不超过1000元,省级会费不超过800元。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校学术交流基金每年按照100万元预算,由科技处归口管理,分管校长审批。经费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并须符合校财务管理规定,同时接受校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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