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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党支部联系群众制度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6-04-01   浏览次数:
第一条  党支部联系群众制度是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密切党群关系、提高支部工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措施。根据党章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进党员干部作风、密切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强化党员宗旨意识,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团结全体师生员工拼搏进取,为推进研究型大学建设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条  联系群众制度包括:
  (一)党员联系入党积极分子制度。
  (二)党员联系党外群众制度。
  (三)教工党支部联系学生班级或学生党支部制度。
  (四)党支部召开群众座谈会制度。

  第四条  坚持党员联系入党积极分子制度:
  党支部指定正式党员担任一个或若干个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考察、帮助教育。党支部对培养联系人的工作要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过与联系对象谈话、听取其思想汇报,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向入党积极分子提出希望和具体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引导,帮助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了解入党条件和入党程序,积极创造入党条件,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二)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做好考察材料的撰写和有关表格的填写工作。
  (三)定期向党小组或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以及对其培养教育的情况,根据党组织的要求提出下一步培养教育方案。
  (四)向党小组、党支部提出能否将所培养联系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五)担任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在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六)在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五条  坚持党员联系党外群众制度:
  (一)党支部根据每个党员的活动能力、专业特长和各自的具体情况,采取组织决定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方法,确定每个党员联系1-2名党外群众。有条件的党支部,还可以通过建立党员责任区、党员服务队等形式实行群体性联系。
  (二)党员领导干部发挥表率作用,积极参加“三走进三服务”(走进课堂、走进班级、走进宿舍,服务教育教学、服务人才成长、服务广大学生)、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开展志愿服务群众等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拓宽联系、服务群众的渠道,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委员或党小组组长应重点联系党外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重点培养对象。
  (四)党员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党组织布置的任务,及时了解联系对象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为他们排忧解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党组织汇报。

  第六条  坚持教工党支部联系学生班级或学生党支部制度:
  (一)机关、学院教工党支部应根据各自特点、优势等具体情况,采取组织安排或自愿结合的方式,负责联系一个学生班级或学生党支部。
  (二)教工党支部在联系学生班级或学生党支部工作中,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服务、政治理论学习、学风建设、专业辅导、党员发展、社会实践、校园文化等方面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同时,采取多种形式,不断拓宽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方法,注重实际效果,切忌流于形式。

  第七条  坚持党支部召开群众座谈会制度:
  (一)党支部在召开民主生活会前、民主评议党员和发展党员等项工作中,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要求,召开群众座谈会或个别谈话,分别征求党外群众对党支部、党员或发展对象的意见。
  (二)党支部在重大节日纪念活动中,可根据情况,召开有党内外群众参加的群众座谈会,了解群众对国家大政方针以及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看法和意见,听取对本单位工作的建议。
  (三)党支部在部署、完成本单位重要任务,或者在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专项工作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上级有关要求,采取必要的个别访谈和群众座谈会的方式,了解情况,征求意见,达到统一思想,凝聚人心,鼓舞士气,改进工作的目的。
  (四)参加群众座谈会的人员可视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由党支部委员会确定。会议一般由党支部书记或由党支部指定的支部委员、党小组长、正式党员主持。会议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其中发展党员的群众座谈会,与会人员要在发言记录后签名。

  第八条  每个有联系任务的党员,每季度向党小组或党支部汇报一次情况,党支部每学期组织一次检查,每年开展一次经验交流,并适时对联系对象进行调整和增补。

  第九条  教工党支部每学期要认真总结、安排联系学生班级的工作,上一级党组织每年要组织一次检查和经验交流。

  第十条  党员联系群众、教工党支部联系学生班级(学生党支部),作为党支部考评党员、上级党组织考评党员和党支部、评选优秀党员和先进基层党组织的重要内容,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3月30日起施行。《关于建立党支部联系群众制度的意见》(江苏大委〔2005〕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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